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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部门财政存量资金清理报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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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财编 〔2015〕3号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和《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省级部门财政存量资金清理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期报送统计表格

  按照财预〔2015〕15号要求,我省须按季度统计汇总财政存量资金,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送财政部。省直各部门(单位)应根据本部门(单位)存量资金执行情况,分季度填报《2015年度XX部门财政存量资金XX季度统计表》(详见附件1),于每季度结束7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报送资料应包括纸质签章版和电子版,纸质签章版一式两份,分送财政厅对口业务处和编审处;电子版可通过财政专网报送。

  二、报送范围

  除涉密部门外,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和单位都应填报附件1全部表格。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3月初,各部门(单位)已报送截止2月28日的财政存量资金情况,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无论部门财政存量资金情况有无变化,均需继续填报第一季度及以后分季度省级部门财政存量资金有关情况。

  (二)按照《贵州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暂行)》(黔财预〔2015〕11号)和《省财政厅关于清理省级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的通知》要求,各部门2月底报送了年度存量资金统计表格,该次报送属于我省存量资金年度管理工作,是在财预〔2015〕15号下发前布置。已完成报送工作的部门,2015年不用再填报,以后年度的填报按照黔财预〔2015〕11号有关要求办理。

  四、有关要求

  (一)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财政存量资金清理报送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文件和财政部工作要求,认真组织有关表格的填报,确保按时完成本部门财政存量资金清理和定期报送工作。

  (二)填报财政存量资金情况要确保真实、准确,各部门在认真审核表间数据勾稽关系的同时,要将所填数据与上一季度进行比较,做好季度间数据衔接,对数据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进行分析,异常变动和特殊情况要进行专门说明。

  (三)各部门在认真填报有关表格的同时,应严格按照存量资金管理要求和程序,认真做好存量资金结转、交回、调整使用等工作,并自觉接受财政部专员办和省财政的监督检查。

  附件:1.2015年度XX部门财政存量资金XX季度统计表(略)

  2.省直各部门财政专网FTP登陆操作说明(略)

  (统计表联系人:唐徐滨,电话:86892765)

  (FTP操作问题联系人:雷忠琴、史慧,电话:86892810)

  贵州省财政厅

  201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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