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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清理省级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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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财编 〔2015〕1号

省直各部门:

  为加强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建立结转和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切实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效控制新增结转和结余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激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通知》(财预〔2013〕285号)等有关要求,现就清理各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内容

  (一)结转资金

  分为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

  1.基本支出结转资金

  原则上按原用途全部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部门年度中新增人员的相关支出原则上应先用结转资金统筹安排,基本支出结转资金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开支标准。

  2.项目支出结转资金

  分为2013年、2014年项目支出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以及2012年及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资金。

  (1)2013年、2014年项目支出财政拨款结转资金原则上按原用途结转2015年使用,并考虑适当压缩2015年预算规模。

  (2)2012年及以前年度项目支出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管理,按规定全部收回省级财政总预算,收回资金的项目需在2015年及以后年度继续实施的,作为新的预算项目,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

  (二)结余资金

  项目支出财政拨款结余全部收回省级财政总预算。

  清理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在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的结余资金由省财政统一收回,在部门账户上的结余资金由部门按规定缴入财政。

  二、清理时间安排

  (一)清理填报

  各部门于2月27日前将本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纸质签章版和电子版)报送省财政厅联系业务处和预算编审处。

  (二)清理审核

  各部门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规定的要求认真、如实填报,省财政厅对部门报送的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将结合部门决算账表一致性检查、核查后,进行审核确认,并于3月底前将审核意见正式函告省级部门,同时抄送省审计厅。

  三、其他要求

  (一)填表要求

  1.由一级预算部门汇总填报本部门所属全部二级单位数据,加盖本部门公章后报送。

  2.项目支出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情况应按照预算下达的具体项目、具体科目,区分为2012年及以前年度、2013年、2014年分别填列3张表格。

  3.项目支出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应尽量区分具体项目和科目、区分年度填列,确实因单位机构改革等相关原因无法细化的,按实际情况填列。

  (二)其他

  1.申请结转使用的项目支出财政拨款资金必须填列“资金结转原因”,否则视为交回预算。

  2.申请统筹用于其他重点支出的项目支出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应附项目安排的必要依据,包括项目的设立依据、资金规模、资金安排计划、使用方向、绩效目标等。未报送必要依据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

  3.各部门需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数据,超时未报的,视为本单位同意及所属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全部交回财政总预算。

  附件:1. 贵州省***(部门)20**年度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情况表(基本支出)(略)

  2. 贵州省***(部门)20**年度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情况表(项目支出)(略)

  3. 贵州省***(部门)20**年度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略)

  贵州省财政厅

  201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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