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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百六十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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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项目”举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西金大厦810室

  二、基本情况

  2014年4月30日,本机关收到关于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项目的举报。本机关依法调查处理,于2014年8月5日作出《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库〔2014〕98号)。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新华招标有限公司在代理被举报项目采购过程中,没有从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8条第一款的规定。

  为此,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8条第五项规定,对新华招标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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