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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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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4年第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第一期)和2014年第二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第二期)。现将第一期和第二期(以下简称两期国债)发行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两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最大发行总额400亿元。第一期期限3年,票面年利率5%,最大发行额240亿元;第二期期限5年,票面年利率5.41%,最大发行额160亿元。

  二、两期国债发行期均为2014年4月10日至4月19日,2014年4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4月10日支付利息。第一期和第二期分别于2017年4月10日和2019年4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三、从2014年4月10日开始计算,投资者持有两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24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持有第二期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

  四、投资者可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和广发银行网上银行办理两期国债认购、个人国债账户开户和查询业务。

  其他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16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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