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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会计核算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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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险司、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规范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关于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财务列支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36号),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会计核算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将汇总意见于2013年10月27日前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请在反馈意见中注明反馈意见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一处 常 琦

  联系电话:010-68552531

  传 真:010-68552529

  电子邮箱:changqi@mof.gov.cn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一处

  邮政编码:100820

  附件: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会计核算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办公厅

  2013年9月2日

附件: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会计核算补充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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