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便于社会各界对收费行为进行监督,依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相关文件要求,结合省政府或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调整、取消(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我们在《2011年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13年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省政府及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截至2013年12月31日前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同时2013年已取消以及实行减免政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在《收费目录》中加以标注。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加▲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2013年12月31日以前,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而以行政事业性收费名义征收的收费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省人民政府及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缴纳。
三、2014年1月1日以后,全国性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国务院及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执行;省级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人民政府及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我省《收费目录》在本区域范围内的公布和贯彻执行工作,要全面落实《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严格依法收费,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系。
2013年12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