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我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充分借鉴外省经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细化措施。于11月29日,由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黔财综〔2023〕50号,下简称《通知》)。
一是明确省以下矿业权出让收益分配比例。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省市县分配比例继续按照50:10:40执行。二是执行中央制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按照《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执行,非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为2万元/平方千米乘以矿业权面积、成矿地质条件调整系数及勘查工作程度调整系数。三是做好与我省“富矿精开”相关政策衔接。对继续执行按价出让的矿种,分期缴纳原则与我省现行采矿许可证颁证年限相适应,年限为5年(小型)、8年(中型)、10年(大型)的,且出让收益金额为5000万元以上的,均摊年限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通知》的印发,有利于我省维护和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合理调节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有利于减轻我省企业前期支付压力;有利于优化我省矿产资源市场环境,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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