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近日,省财政厅印发《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置办法》),对适用范围、处置原则、处置权限、处置程序和方式、处置收入、监督检查、问责情形等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
一是优化处置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处置办法》进一步优化处置流程,明确“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省财政厅或省机关事务局审批—处置执行”的程序,取消主管部门资产处置审批结果向省财政厅备案的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二是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厉行勤俭节约。《处置办法》对落实政府“过紧日子”提出具体要求,明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全面准确掌握资产状况,对已达使用年限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和盘活利用,加强资产处置的分析论证。强化闲置低效资产管理,通过无偿划转方式推动资产在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间盘活利用。
三是突出放管结合,强化重点资产管理。加大授权管理力度,明确除房、地、车、股权等重点资产以外,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或者本部门所属单位之间无偿划转的常规处置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批。突出教育科技领域自主管理,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自主审批的规定,进一步下放省属高等院校资产处置权限。强化重点资产管理,对涉及土地管理、影响武器装备科研能力等相关资产处置,主管部门需先报经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同意。规范重大事项管理,贯彻落实《贵州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明确需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处置事项。
四是规范处置收入管理,确保应缴尽缴。《处置办法》结合教育科技领域、单位性质、对外投资方式、常规处置等不同情形,分类明确收入管理要求。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处置收入,明确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省级国库。
五是突出职责分明,强化协同发力。《处置办法》明确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各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压实主体责任,强调制度建设,加强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确保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安全、规范。
相关文件: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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