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是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和《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建立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的具体举措。
为有效落实《决定》和《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规范国有资产报告编报工作,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自然资源厅在近年来我省国有资产报告编制工作实践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及自然资源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贵州省国有资产报告编报工作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报告工作以全面规范、公开透明、责任明确、监督有力为目标;报告编制采取价值量与实物量相结合、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报告责任以各级财政部门为主体,国资监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责,确保各类资产数据准确、真实和完整。
《暂行办法》共18条,分别从报告目标、报告方式、报告范围、报告重点、职责分工和审议意见整改落实等方面明确了各项报告编报工作内容,逐步实现报告全口径、全覆盖要求,全面、科学反映各级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暂行办法》的印发,为我省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综合报告相关工作,以及全省各级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家底”,交出涵盖各级各类国有资产的“明白账”打下坚实基础。
附件:贵州省国资报告编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黔财资〔2022〕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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