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从江县财政局结合全县实际,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通知》(从财办〔2020〕21号),明确八条措施,进一步加强全县2020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一、严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本单位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岗位职责。明确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财务人员的审批权限与岗位职责。单位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建立单位会计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单位财务印鉴(包括电子印鉴、电子密钥等)必须分开保管、相互监督。应建立单位印鉴管理台账,确保每笔经济业务有迹可查。
三、规定各单位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范围使用现金。财政收入执收单位不得坐支;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预算单位应遵守《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规范的会计报告。及时、准确进行账务处理、装订原始凭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建立单位固定资产台账,按规定的程序增加、减少单位固定资产,不得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固定资产对账工作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务必做到帐实相符。
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于达到采购限额标准、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及工程,必须按程序进行政府采购、招投标。对于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重大经济支出活动,也应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程序,科学进行对比后集体决策选定供应商。对于未按程序、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的项目,单位财务人员应不予办理拨款手续。
六、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不得超标准进行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公务出差、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标准审核此类支出。财务人员对超标准、超规格的支出要直接予以拒付,并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进行汇报,责令相关责任人进行整改。
七、严格按照《贵州省公职人员借款管理办法》管理单位借款,非特殊公务事项一般不得借支公款。禁止一借多用或巧立名目挪作他用,坚持“前账不清新账不借”,及时对单位借支的公款进行核销,原则上公务活动办结当月应报销结清借款。对公务事项的大额资金个人借款行为,要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大额资金一律转账支付,不得支付现金。
八、各预算单位应按照《从江县县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使用公务卡,对符合刷卡条件的经济业务,应当按《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使用公务卡结算。对应使用而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经济业务,单位财务人员应不予以报账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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