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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政策简本|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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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主城区一角。

一、《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

《行政复议法》分为总则、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责任、附则7章43条。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分为总则、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7章66条。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共36条,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8年9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修正案》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

继续深化省人民政府本级和贵阳市、遵义市、铜仁市、黔东南自治州、黔西南自治州及清镇市、福泉市、金沙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进一步健全集中力量统一受理、统一审理、统一作出决定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和案件审理机制。新增六盘水市、安顺市、毕节市、黔南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和除清镇市、福泉市、金沙县之外的其余所有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

(一)根据案件难易程度,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采取听证、实地调查、书面审理等形式审理。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申请人、第三人要求听证以及复议办认为应当听证的案件,采取听证方式审理。

(二)除简易与调解和解的案件外,复议办指定3人以上单数具有行政复议资格的人员组成案件审理组或者听证庭审理案件并向复议办提出处理意见,其中,一般案件由复议办讨论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复议办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

(三)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案件,由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常任委员和根据审理案件需要选定的非常任委员参加,参会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试点单位以外的非常任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参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案件提出的处理意见应以到会二分之一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四)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复议办可以组织专家咨询组开展咨询论证,出具书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召开咨询论证会集中审理。专家咨询组成员出具的意见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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