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江集团瓦斯余热锅炉装置。
一、改造范围
到2020年,我省已经投产的非W型火焰炉和非循环流化床锅炉机组将实现超低排放。新建非W型火焰炉和非循环流化床锅炉燃煤发电机组达到超低排放水平;鼓励W型火焰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机组实现超低排放。
二、超低排放标准
即在基准氧含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三、改造计划
煤电机组必须安装高效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全工况运行。分3年完成改造任务,2017年改造8台,装机容量396万千瓦;2018年改造4台,装机容量183万千瓦;2019年改造4台,装机容量216万千瓦。
四、电价补贴政策
(一)补贴标准。对2016年1月1日以前已经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1分钱(含税);对2016年1月1日之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0.5分钱(含税)。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确认适用上网电价支持政策的机组类型。超低排放电价政策增加的购电支出在销售电价调整时疏导。
(二)实行事后兑付政策。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实行事后兑付、季度结算,并与超低排放情况挂钩。
1.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于每一季度开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上一季度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情况进行核查并形成监测报告,同时抄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2.电网企业自收到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监测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燃煤电厂兑现电价加价资金。对符合超低限值的时间比率达到或高于99%的机组,该季度加价电量按其上网电量的100%执行;对符合超低限值的时间比率低于99%但达到或超过80%的机组,该季度加价电量按其上网电量乘以符合超低限值的时间比率扣减10%的比例计算;对符合超低限值的时间比率低于80%的机组,该季度不享受电价加价政策。
3.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中有一项不符合超低排放标准的,即视为该时段不符合超低排放标准。燃煤电厂弄虚作假篡改超低排放数据的,自篡改数据的季度起三个季度内不得享受加价政策。
五、奖励政策
结合贵州实际,适当增加超低排放机组发电利用小时数,原则上奖励200小时左右;对W型火焰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机组实现超低排放的,原则上奖励300小时左右,单项指标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的,酌情给予发电量奖励;具体的奖励电量在火电年度基础发电计划中明确。落实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要求,将达到超低排放的燃煤机组列为二类优先发电机组予以保障。
六、考核验收
每年1月对上年度超低排放效果进行检查考核。对达不到标准的,要求企业限时整改,再不合格的,可采取通报批评、视情节取消相关优惠政策、降低其发电利用小时数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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