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泉市市场监管局发放营业执照。蒲锐摄
商事制度改革
一、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登记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
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4〕7号)《省工商局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函》(黔工商函〔2015〕2号)。
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
(一)实行“一址多照”、工位号登记。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对从事电子商务、软件开发等无需大面积生产经营场所的新业态企业,可直接将同一办公场所中具体编号的办公位置(工位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二)实行“一照多址”登记。允许经营范围不需前置许可的市场主体在其住所所在县(市、区、特区)行政辖区内增设一个经营场所,可不办理设立登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在营业执照上标注增设的经营场所地址。市场主体在其住所所在县(市、区、特区)行政辖区外增设经营场所的,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三)简化登记手续。市场主体办理注册登记,应根据情况依法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2.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社区、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村(居)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
3.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
4.租赁(借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
5.实行集群注册、商务秘书公司、专业机构托管登记的,提交双方签订的托管协议和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
对前置许可部门已经核准的申请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注册时不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6号)《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工商注〔2018〕1号)。
三、“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
(一)全面精简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除列入《贵州省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外,设立其他市场主体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在办理营业执照时无需提交行政许可(审批)文件。
(二)实行市场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登记制度。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凭营业执照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经有关部门许可(审批)后方可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按规定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凭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和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改革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方式。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由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具体经营范围不需在营业执照上载明,通过市场主体的章程、协议、申请书确定。市场主体提出需在营业执照上载明具体经营范围的,登记核准后予以载明。
政策来源:《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65号)。
四、“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一)精简规范登记流程。建立完善“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实行“一表申请”: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提交一份申请材料,实现信息并联共享。
实行“一窗受理”:将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税务登记登记等34项“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由各登记机关分别受理,改为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受理,不再要求申请人分别向各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实行“一照一码”:“多证合一”涉企证照事项整合部门不再核发相关证照,改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统一代码营业执照。
(二)深入推进信息共享互认。推进相关部门业务系统的改造升级,实现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和相关信息在各部门间的实时传递、无障碍充分交换和共享应用。
(三)加快实现证照互联互通。全面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原要求企业使用相关涉企证照事项手续办理相关业务的,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
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149号)《省工商局等十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意见的通知》(黔工商注[2018]14号)。
五、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一)适用范围。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二)简化登记程序。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三)简化企业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将全体投资人作出解散的决议(决定)、成立清算组、经其确认的清算报告等文书合并简化为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包含全体投资人决定企业解散注销、组织并完成清算工作等内容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按要求提交《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四)明晰各方责任,保护合法权利。企业应当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投资人承诺、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是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
政策来源:《省工商局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省市场监管局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六、企业名称登记改革
(一)统一开放企业名称库。2016年12月1日起,省、市、县三级企业登记机关统一向社会开放名称库,按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不同类型分设查询系统,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筛查拟登记的企业名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同时,将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与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建立有效链接,方便申请人提交企业名称申请。
(二)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1.明确企业名称组成形式。企业名称是识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识,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企业名称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简化企业名称登记程序。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不再发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办理登记时既可以选择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提交拟登记的企业名称,也可以在办理企业登记时直接向登记机关提交拟登记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在企业登记时与其他登记事项一并审查。涉及注册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申请人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经企业登记机关确认予以保留的,在申请人办理企业登记时直接予以登记。3. 明确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程序。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对拟登记的企业名称进行自主查询;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对拟登记的企业名称进行比对、判断,并向申请人提供判断结果和有关信息;申请人根据系统反馈信息确定拟登记的企业名称,并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进行申报确认,同时填写《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信用承诺书》,承诺填报信息和提交材料真实有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4.明确企业自主申报名称的保留期限。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后,系统自动对该名称予以保留,保留期为30天,保留期内申请人未提交设立或名称变更登记申请的,该名称自动失效。5. 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企业因名称使用产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政策来源:《省工商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工商注〔2018〕19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黔市监注〔2019〕1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的通知》(黔市监注〔2019〕21号)。
七、企业登记无纸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改革
(一)规范全程电子化登记流程。申请人网上填报,企业登记无纸全程电子化系统辅助初审,登记机关审核并发放电子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对企业登记信息进行公示和归档。申请人无须再向登记机关提交纸质材料,企业档案以电子数据方式保存。
(二)统一登记文书格式。以“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文书规范为基础,按照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需求,规范登记表格及相关条件,在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流程中使用统一规范的企业登记文书格式标准。
(三)建立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建立企业登记无纸全程电子化系统,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贵州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
(四)着力解决身份认证问题。在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中,登记申请人需要提交本人银行卡信息,由无纸全程电子化系统将申请人提交银行卡信息自动与银行保存的数据进行比对,比对一致后,完成登记申请人身份实名认证,登记申请人通过手机下载应用软件扫描二维码的方式对登记申请材料进行电子签名,实现防伪、防篡改、防抵赖。
(五)加强电子档案管理应用。按照国家电子文件管理标准规范,建设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对企业登记电子文件、数据进行采集、加工、存储和管理。对企业提供的电子申请文件,按照原格式保存。对企业提供的申请数据信息、企业登记机关审核决定信息等,按照原登记文书规范形成电子文本保存。
(六)加强电子营业执照发放管理。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方式下,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向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业务,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后,向申请人发放无介质电子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可根据申请人选择,同时向申请人发放无介质电子营业执照和纸质营业执照。
政策来源:《省工商局关于全面实施企业登记无纸全程电子化改革工作的通知》(黔工商注[2018]17号)《省工商局关于全面推进无介质电子营业执照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工商注〔2018〕20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全面启动企业登记无纸全程电子化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市监办〔2018〕7号)。
八、企业登记实名身份验证
(一)实名验证企业范围。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营业单位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备案)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暂不实行实名验证。
(二)实名验证人员范围。1.企业设立登记,验证企业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投资人、合伙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员、委托代理人等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2.企业变更(备案)登记,验证变更(备案)后新增加的股东(发起人、投资人、合伙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员、委托代理人等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三)实名验证方法。登记注册前,需实名验证人员使用手机下载“工商注册身份验证APP”,在APP依次填写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完成用户注册,然后进行刷脸比对,完成本人实名验证,自行设置是否办理企业登记注册,设定参与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
相关自然人确实在“工商注册身份验证APP”上无法通过验证的,可以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进行现场人工验证。
(四)工商注册身份验证APP下载安装方法。苹果版本已在苹果商店发布,安卓版本已在腾讯应用宝、华为应用市场、OPPO应用市场发布,申请人可在应用商店搜索“登记注册身份验证”下载安装。
政策来源:《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实施企业登记身份实名验证工作的通告》(黔市监注函〔2018〕7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