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政策和程序,保障用人单位合法权益,近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及省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共同制定并发布了《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主要规定了:一是各县(市、区)税务、财政和残联部门应成立保障金减免缓合议委员会,并共同制定合议委员会工作机制。用人单位保障金减免(缓缴)决定,由保障金减免缓合议委员会作出。二是申请保障金减免(缓缴)的条件: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或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三是减免(缓缴)的方式以及自然灾害减免(缓缴)核准程序。
该办法的发布进一步规范了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减免(缓缴)工作,促进了政府非税收入依法征收,保障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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