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 | 关于《贵州省涉农补贴集中统发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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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75712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01-09 1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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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9日,省财政厅发布了《贵州省涉农补贴集中统发工作经费管理办法》(黔财基〔2024〕2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更好的理解《办法》内容,现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新《办法》修订的背景

2019年,省级财政设立涉农补贴集中统发工作经费,对各地落实国家各项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2023年执行届满。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省有关规定,并结合重点绩效评价及惠民惠农补贴集中统发实际情况,我省继续设立该项专项资金,同时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新《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重新明确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8年12月。

二是增加了省财政厅、市县级财政部门职责。省财政厅负责编制、分配下达涉农补贴集中统发工作经费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涉农补贴集中统发工作经费预算的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并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三是进一步细化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将发放补贴所需办公设备购置、更新、维修、办公用品,补贴对象信息调研核实、更新维护,政策公开公示及信息反馈等相关费用支出也纳入使用范围。

四是调整分配测算因素及权重。补贴项目统发率(权重20%)不再作为测算因素之一,补贴对象(人或户)数权重从50%调整为40%,将补贴发放金额、专项资金支出进度纳入测算因素,权重分别为20%、10%。

五是增加资金下达、公示公开及资金支付要求等内容。

三、新《办法》重点内容

(一)补助对象。主要是县(市、区、特区)级财政部门,适当兼顾市(州)级财政部门和乡(镇)财政机构。

(二)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惠民惠农补贴集中统发工作有关支出,包括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及相关设备购置;发放补贴所需办公设备购置、更新、维修及办公用品等;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推进会议等相关费用支出;补贴发放数据库基础信息采集、补贴对象信息调研核实、更新维护、数据审核等;政策宣传、资金监管、监督检查、公开公示及信息反馈等工作支出;其他符合规定的支出。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发放津补贴及其他个人支出。

(三)资金分配及下达。资金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按照各市(州)补贴对象(人或户)数、补贴发放进度、补贴发放金额、专项资金支出进度因素进行测算,权重依次为40%、30%、20%、10%,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予以调节。省财政厅于每年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将专项资金下达市级财政部门,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市级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将预算分解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财政部门。

(四)绩效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科学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要及时提出并落实整改措施,对经费开展绩效自评价。实施财政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

(五)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账核算、公开公示制度,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转移专项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资金安排及使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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