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75445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1-09 16:57:57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部门解读 |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贵州省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解读 |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9〕2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3〕2号)以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大数据局制定了《贵州省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办法》规定的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职责分工、项目库及年度计划管理、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及使用、绩效管理、风险控制、监督问责、附则共九章二十九条。第一章明确了专项资金的政策依据、保障范围和分配方式等方面内容;第二章明确了省级各部门、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省信息中心职责分工的具体内容;第三章明确了省大数据局建立项目库进行管理,年度计划编制报批程序等内容;第四章明确了专项资金的预算规模核定及安排原则等内容;第五章明确了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财政分级保障原则及建设形成相关资产的管理等内容;第六章明确了专项资金使用要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原则;第七章明确了各部门申报专项资金时需遵循的原则、项目承建单位要按照集约共享的要求推进项目实施等风险控制方面的内容;第八章明确了专项资金监督问责方面的具体内容;第九章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的实施期为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三、《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各省级部门按向省大数据局进行项目申报,经省大数据局评审后储备入库,省大数据局按照重点保障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的原则,结合部门三年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年度计划按程序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及资金管理
(一)预算管理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专项资金预算分别安排至省大数据局和其他省级部门。一是用于保障一体化数字政府基础共性能力的项目,由省财政厅根据部门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财政预算评审后,预算安排至省大数据局。包括保障贵州政务云平台、政府数据共享平台、开放平台、共性支撑平台、电子政务网络等信息基础设施服务,数据资源体系和基础共性安全体系,需要统筹实施的其他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等,以及配套的咨询、监理、审计、测评等第三方服务。二是用于保障部门履职所需省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由省大数据局按规定组织开展预算评审后,预算安排至省级部门。包括部门自有机房、业务应用建设、涉密和国家部委有特殊管理要求的项目及相关安全能力建设等,以及配套的咨询、监理、审计、测评等第三方服务。
(二)资金管理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省级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和使用,用于支撑履职的信息基础设施、数据资源、业务应用、安全体系、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GB/T40692-2021)规定的系统。
以下内容不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不得单独或捆绑纳入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由各部门按原有资金渠道进行保障。一是应当由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工作经费开支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差旅费、车辆购置及维护、办公水电费、办公家具、办公电脑购置及维护、耗材、手机或固话及其通讯费、办公相关短信费等。二是属于部门业务工作范畴的开支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利用系统、平台或网站开展的业务管理、内容采编、宣传推广等业务运营支出。三是办公及技术业务用房新(改、扩)建工程涉及的配套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但不限于综合布线、安防监控、门禁管理、会议室设施及配套装修等。
按照“省级统建、省市共用”原则建设的项目,划分支出责任,由省级和市(州)分别承担省级平台和分平台建设和运维服务的费用,原则上属于市(州)的支出事项不得纳入省级财政保障范围。
五、《办法》规定的绩效管理、风险控制和监督问责
(一)绩效管理
专项资金使用要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一是省级各部门要做好事前绩效评估,科学合理编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未制定或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入库和安排专项资金。同时做好绩效运行监控,按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开展绩效自评。二是省财政厅加强对专项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根据需要在省级部门自评的基础上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改进管理以及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二)风险控制
省级各部门在规划本部门政务信息化建设时,要树立部门大系统的理念,充分考虑远景规划与近期需求的关系,结合自身信息化实际加强统筹,按照“整合共享、厉行节约、保障急需”的原则申报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得重复建设、超前建设。
项目承建单位按照安全、可控的要求,推动数据库、操作系统、服务器芯片等关键设施设备逐步实现安全可靠应用。同时强化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集约共享的要求推进实施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维项目,避免浪费,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监督问责
省级部门要严格落实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各项工作要求,对执行不力、未批先建、擅自改变建设方案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冻结部门信息化建设需求,不列入三年规划及年度计划,不安排建设及运维费用。
涉及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各部门均应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监督,不得拒绝或阻碍正常的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办法》规定的项目调整和验收
各地大数据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如发生项目单位、建设内容、支持方式等调整的,各地大数据主管部门应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内及时履行调整手续。项目调整原则上只准予一次,超出项目建设期且未履行调整手续但项目实际发生调整的,各地大数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程序报请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按要求收回相关专项资金。
事前事中支持的项目完工后,原则上项目实施单位应在60天内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和审计,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直接申报项目由省大数据局、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逐级申报项目由省大数据局委托各市(州)、贵安新区大数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大数据局备案。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应按期通过验收。事后支持项目不再开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验收。
七、《办法》规定的绩效管理及监督管理
(一)绩效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各级财政部门督导预算部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根据情况对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实施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要求,逐步推进绩效评价结果公开。
(二)监督管理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整改、收回等分类处理措施,且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扶持。根据项目单位失信情况,省大数据局可按有关规定向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不良信用记录。各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巡视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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