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 |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修订版)》 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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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01-04 10:5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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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修订的背景

为规范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进一步培育大数据发展生态,促进大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建设,省财政厅、省大数据局制定了《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修订版)》。

二、《办法》规定的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职责分工、资金分配方式及支持范围、项目申报及项目库管理、资金下达和管理、项目调整及验收、绩效管理、监督问责、信息公开、附则共九章三十四条。第一章明确了专项资金的政策依据和支持方向,专项资金遵循原则等方面内容;第二章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大数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职责分工的具体内容;第三章明确了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支持范围、禁止支出内容、支持方式等内容;第四章明确了项目申报途径、申报程序、申报主体条件、申报资料,以及项目库管理机制等内容;第五章明确了专项资金下达、管理的具体内容;第六章明确了项目在建设期内的调整原则,以及项目建成后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分级组织验收;第七章明确了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相关要求,确保绩效目标的实现;第八章明确了专项资金监督问责,以及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第九章明确了《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修订版)》(黔财工〔2023〕203号)的实施期为2024年1月—2028年12月,原《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修订版)》(黔财工〔2021〕49号)同时废止。

三、《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支持范围及支持方式

(一)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由省大数据局按年度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牵头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并依据项目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确定拟支持对象。专项资金分为省本级支出资金和市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两部分。省本级支出的专项资金,由省大数据局按照部门预算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使用。市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进行安排和使用。

(二)支持范围

1.重点支持领域

一是支持大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壮大数字经济,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改善大数据企业发展环境,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大数据产业集聚。

二是支持数字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推动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特别是算力设施的规划建设、运维保障、升级改造、产业链构建和场景应用等,提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能力。

三是支持数字治理高质量发展,推进数据治理、省级政务信息化(共性支撑部分)、安全保障提升公共数据治理能力。

四是支持融合创新高质量发展,培育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北斗等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促进技术创新和应用推广,开展各类试点示范,推动重点项目建设。

五是营造良好数字经济发展环境,支持大数据领域的法规标准、政策规划、课题研究、监测评估、会展服务、宣传推广及对外交流合作、人才引进和培育及专项业务经费等。

六是支持大数据领域科技创新。支持大数据创新中心、创新创业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升大数据领域创业创新服务能力;支持数字核心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支持大数据领域标准规范建设和贯标应用。

七是支持大数据领域产业基金发展壮大。

八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和全省大数据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确定的其他工作。

2.禁止支出范围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如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等人员支出;水电费等日常公用支出;用于平衡本级预算支出;楼堂馆所建设、办公场所改(扩)建、装修等支出;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的购置及运行支出;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3.支持方式

一是直接补助。运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大数据领域项目,重点支持实施大数据应用创新、算力服务、数据流通交易、人工智能、智能制造、政策规划、人才培育等。

二是事中事后以奖代补。对项目实施单位综合总投资、社会经济效益、项目已完成投资额度等发展目标完成情况给予奖励;根据大数据服务平台提供的服务质量和实际完成量,对社会效益明显的平台建设项目给予补助。

三是贷款贴息。对已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贴息支持方式。贷款贴息额度按照项目融资实际发生额,以不高于最近一次公布的同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一次性贴息。

四是注资产业基金。注资大数据领域产业基金,通过产业基金扶持初创期、成长期大数据和数字经济企业发展。

五是融资风险补偿。建立大数据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对积极支持大数据企业发展的金融机构发生的风险损失进行一定比例的补偿;对担保机构承担大数据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产生的代偿损失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

六是其它。涉及大数据产业发展与应用的其它事项及投入,按照省政府的批准执行。

四、《办法》规定的项目申报、审核流程和资金下达

(一)项目申报与审核

省大数据局按年度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方式、申报方式、申报条件、所需材料等事项。项目单位按照工作程序和要求,通过省大数据局专项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提交相关申报资料。项目申报分为逐级申报和直接申报两种方式,一是逐级申报。各级大数据主管部门按照“谁申报、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组织辖区项目申报,并进行初审,确保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申报要件的合规性、完整性,提出审查意见后逐级报省大数据局。二是直接申报。符合以下条件,可由申报单位直接向省大数据局申报:(1)中央在黔单位;(2)省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省属企事业单位;(3)国家级示范项目承担单位;(4)被省大数据局纳入省级示范项目、平台、园区、基地和省级重点项目的承担单位;(5)省大数据局评选的省级重点企业或单位;(6)省级大数据领域激励政策的实施单位;(7)年度申报通知和指南明确的其他情形。

省大数据局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对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规定的要求和条件,且项目切实可行,预期效益或者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等条件的项目经专家评审后纳入项目库管理,原则上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二)资金下达

省大数据局对已列入项目库的项目,按照项目轻重缓急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和资金初步分配方案,经集体研究,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后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下达申请。专项资金的支付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通过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账户和共管账户转账,挪用财政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在省财政厅、省大数据局下达财政专项资金后,各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及时提供资金下达和拨付清单,同级财政部门按要求一次性及时全额下达和拨付到位,对无故滞留、挪作他用及拖延专项资金拨付且情节严重的,省财政厅会同省大数据局可暂停相关地区项目申报,涉及违法违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五、《办法》规定的项目调整和验收

各地大数据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如发生项目单位、建设内容、支持方式等调整的,各地大数据主管部门应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内及时履行调整手续。项目调整原则上只准予一次,超出项目建设期且未履行调整手续但项目实际发生调整的,各地大数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程序报请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按要求收回相关专项资金。

事前事中支持的项目完工后,原则上项目实施单位应在60天内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和审计,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直接申报项目由省大数据局、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逐级申报项目由省大数据局委托各市(州)、贵安新区大数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大数据局备案。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应按期通过验收。事后支持项目不再开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验收。

六、《办法》规定的绩效管理及监督管理

(一)绩效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各级财政部门督导预算部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根据情况对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实施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要求,逐步推进绩效评价结果公开。

(二)监督管理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整改、收回等分类处理措施,且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扶持。根据项目单位失信情况,省大数据局可按有关规定向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不良信用记录。各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巡视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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