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 | 关于《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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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3435325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3-10-12 16: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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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印发了《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8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可按限额(创业限额20000元,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限额6000元)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幅度(创业幅度20%,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幅度50%)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支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我厅会同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厅制定了本《通知》,确定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扣减税款的限额。

二、《通知》涉及哪些主要内容?

第一条是根据国家授权,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国家标准20000元的最高上浮20%(24000元)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对扣减额计算方式进行说明。

第二条是根据国家授权,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按国家标准6000元的最高上浮50%(90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并对招用士兵的条件及扣减额的计算方式进行了说明。

第三至第六条均是对《公告》的原文引用,对退役士兵及企业的范围、相关备查资料、如何选择适用优惠政策、享受政策适用时间等进行了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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