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 | 《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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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3-05-12 17: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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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贵州省财政厅印发《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置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处置办法》的出台背景

2014年、2016年,省财政厅先后出台《贵州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黔财资〔2014〕15号)、《贵州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黔财资〔2016〕21号)。上述两个办法印发实施以来,对规范和加强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会计制度改革的推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贵州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提出了新的管理要求,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面临的形势也发生了变化,有必要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和完善。

二、关于《处置办法》的主要内容

《处置办法》共六章五十八条,对适用范围、处置原则、处置权限、处置程序和方式、处置收入、监督检查、问责情形等作出具体规定。

三、关于资产处置的方式和范围

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应当予以处置的资产包括: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进行重大改革等而移交的;发生产权变动的;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四、关于落实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

《处置办法》提出四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厉行勤俭节约,要全面准确掌握资产状况,加强资产处置的分析论证。二是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已达使用年限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和盘活利用。三是各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闲置低效资产管理,通过无偿划转方式推动资产在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间盘活利用。对仍具有使用价值、利用范围广的闲置低效资产,积极推进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资产划转,最大程度激发资产效能。四是资产划入方接收的资产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通过无偿划转或者置换取得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办公用房建设管理相关标准和规定。

五、关于资产处置程序

《处置办法》进一步优化处置流程,明确“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省财政厅或省机关事务局审批—处置执行”的程序,取消主管部门资产处置审批结果向省财政厅备案的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六、关于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处置办法》突出放管结合,强化重点资产管理。

一是提高主管部门的授权额度。明确除房、地、车、股权等重点资产以外,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或者本部门所属单位之间无偿划转的常规处置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批。

二是突出教育科技领域自主管理。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自主审批的规定。进一步下放省属高等院校资产处置权限,对已达使用年限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由高等院校自主处置。

三是强化重点资产管理。对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处置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以及影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维修保障能力等的资产处置,主管部门需先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

四是规范重大事项管理。贯彻落实《贵州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明确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转让评估价值5000万元及以上的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到企业、事业单位转让对外投资股权使国家失去控股地位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七、关于应急管理

《处置办法》明确,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相关单位可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处置国有资产,待应急事件结束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八、关于资产评估

《管理办法》明确,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转让、拍卖、置换国有资产等,应当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进行核准或者备案。相关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九、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处置办法》区分不同情形明确管理要求。

一是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国家设立的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省属高等院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留归高等院校。

二是股权处置收入管理。除按照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规定应申报、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明确除公益一类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其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形成股权的处置收入留归单位,利用其他国有资产投资形成股权的处置收入,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相关税费后,应及时缴入省级国库。国家设立的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利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股权的处置收入留归单位。

三是除以上情形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以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关于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对于部分单位因多种原因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明确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由资产管理、资产使用、财务管理、内部监督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及时查明原因,逐项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由单位党组(委)明确问题的性质、责任、处理意见后,按照不同的处置方式、程序和规定权限予以处置。

十一、关于监督检查

明确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违法违规情形和法律责任。明确有关部门在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时,对涉嫌违犯党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按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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