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1105253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3-04-27 17:33:16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部门解读 | 关于《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进一步规范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奋力实现“工业大突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8〕18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党发〔2019〕29号)等相关规定及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近日印发了《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办法》规定的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职责分工、资金分配方式及支持范围、项目申报及项目库管理、资金下达和管理、项目验收管理、绩效管理、风险控制、监督问责信息公开、附则等十部分,共计三十四条。第一部分明确了专项资金的政策依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专项资金遵循原则等方面内容;第二部分明确了省、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部门、工信部门职责分工的具体内容;第三部分明确了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重点支持领域、禁止支出内容、支持方式及支持标准等内容;第四部分规定了项目申报途径、申报材料、申报程序,以及项目库的项目来源、项目入库条件、项目库的管理原则等内容;第五部分明确了专项资金下达、管理的具体内容;第六部规定了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分级组织验收;第七部分明确了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相关要求;第八部分明确了专项资金风险控制的具体内容;第九部分规定了专项资金监督问责,以及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第十部分明确《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工〔2021〕37号)、《贵州省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工〔2021〕88号)、《贵州省锰产业绿色发展和锰渣治理奖补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建〔2020〕218号)自本文印发后同时废止。
三、《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支持范围及支持方式
(一)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以项目法分配为主,也可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等方法分配。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分配的,资金分配方法依据专项资金有关支持政策文件执行。专项资金分为省本级支出资金和市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两部分。省本级支出的专项资金,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部门预算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使用。市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进行安排和使用。
(二)支持范围
1.重点支持领域
一是支持产业发展。重点围绕新型工业化,构建高质量发展工业产业体系,推动传统优势产业做大做强、地方特色产业做特做优、新兴潜力产业做专做精;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升企业设计、制造、工艺、管理水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支持打造以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制造为主要支撑的“两区六基地”。
二是支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支持开发区聚焦首位产业、潜力产业发展,加强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和平台建设,提升产业承载和吸附能力,培育打造产业链条,推动产业集聚集群发展,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支持开发区深化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进智慧园区建设,提升管理运营水平和发展质效。支持开展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测评,引导开发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战略导向,推动开发区实现和引领高质量发展。
三是支持创新发展。大力推动“六大科技战略行动”,强化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产业化,推进重大创新平台建设。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水平或某项核心技术水平领先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创建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开展关键共性质量问题攻关,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全面质量管理融合应用,提升质量保障能力。
四是支持融合发展。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支持发展服务型制造,推动传统产业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方向转型升级。鼓励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推动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开展融合示范试点,支持企业由提供产品向提供整体解决方案转变。
五是支持市场主体培育。深入实施龙头企业培育行动,加快推动“链主”型龙头企业再上新台阶,培育一批百亿级、十亿级企业。支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创建,引导企业长期专注于细分产品市场的创新、产品质量提升和品牌培育,提升核心竞争力。
六是支持绿色发展。支持工业企业绿色化转型、清洁化生产、智能化升级改造,推动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积极引导开发区推进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支持磷石膏、锰渣、赤泥等工业固体废物和新能源废旧动力电池、废钢铁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推动工业能效、水效提升,支持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余热余压余能利用、节水改造、废水废气回收利用、电机系统能效提升、高效配电变压器应用、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等领域的工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大力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支持创建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等绿色制造示范单位。支持开展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持续开展节能监察和节能诊断,做好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等工作,促进工业绿色低碳转型。
七是其他。保障会议会展、工业产业招商、项目专题调研、规划编制、项目库建设、项目公告、咨询论证评审、投资统计分析、项目后评价等工作经费。
八是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要求由地方配套安排资金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由专项资金安排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等。
2.禁止支出范围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机构日常运转开支和人员经费;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用于平衡本级预算支出;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改扩建及违规装修等支出;交通工具购置、通讯设备购置及运行支出;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三)支持方式
一是直接补助。根据项目特点分别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项目总投资额、工业增加值、项目合同额、营业收入或销售额等客观经济指标的一定比例或相应标准予以补助,具体支持金额经项目评审程序后核定。
二是融资贴息。按照项目融资实际发生额,以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一次性贴息,融资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三是以奖代补。根据项目特点分别以项目实际投入、资源综合利用能力(利用量)等指标为测算依据,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后给予资金补助,也可采取预拨加清算方式进行奖补。涉及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奖励事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是省本级支出资金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用于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评审、验收等工作,同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4〕39号)、《贵州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及《关于加强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管理的意见》(黔财编〔2022〕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除支持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建设、磷石膏、锰渣、赤泥综合利用产品生产按照相关实施细则执行外,项目实施单位在同一年度获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其中单个项目获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四、《办法》规定的项目申报、审核流程和资金下达
项目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贵州省数字工信融合服务平台—工业投资管理系统(专项资金)”进行网上申报。申报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符合《办法》、申报指南规定的要求和条件;同时项目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预期效益或者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等。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并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项目来源分为两类:一类为省直部门、中央在黔企业、省属国有企业组织上报;一类由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上报。项目审批先由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形式预审,对符合申请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项目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采取初审、专家评审,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现场考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结合吸纳就业、税收贡献、上规入统、绩效管理等,按照项目轻重缓急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和资金初步分配方案,经集体研究,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后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下达申请。专项资金的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安排给市(州)、县(市、区、特区)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下达预算到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省本级支出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形成预算指标推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项目验收管理
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分级组织验收,经省本级拨付资金的省属国有企业项目及各地重大项目(项目总投资5亿元以上)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市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特区)、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六、《办法》规定的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及监督管理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落实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不佳,资金拨付进度较慢及审计或财政等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市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视情况减少该地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将专项资金用于“负面清单”的,追回专项资金,视情况取消三年内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对资金安排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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