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693171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3-03-30 17:31:54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部门解读 |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行为的通知》 的政策解读 |
2023年3月,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行为的通知》(黔财监〔2023〕18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更好理解和执行《通知》相关规定,现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通知》出台背景
近年来,财政、审计等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两师行业”)存在违反执业准则等出具虚假或有重大遗漏的报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性质十分恶劣,同时结合省财政厅对两师行业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3〕4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两师行业秩序,维护市场经济公平正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省财政厅以问题为导向印发此《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五个部分,一是严禁两师行业无资质执业,二是严禁两师行业以不正当方式承揽业务,三是严禁两师行业出具虚假或不实报告,四是严格实施两师行业自律监督,五是严抓两师行业行政监管。其中前三部分的16条禁止性条款是针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人员的规定内容。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执业准则等,对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情况进行重点强调和说明。
第一部分 严禁两师行业无资质执业。该部分不仅对机构无资质执业或未按规定备案的情况进行了禁止或说明,同时也严禁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或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以及严禁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等。
第二部分 严禁两师行业以不正当方式承揽业务。该部分针对行业乱象或“潜规则”如,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欺诈、贿赂,或明示(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串通他人损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等现象强调相关禁止性条款,对两师行业承接业务行为进行再次重申和规范。
第三部分 严禁两师行业出具虚假或不实报告。出具虚假或不实报告影响重大,也是审计、财政监督检查的重点方向,主要有以下情形: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出具或者签署虚假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为被审计单位编造或者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不实报告;注册会计师在未充分识别和评估舞弊风险、未对异常资金流转、异常银行账户等重大事项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滥用评估方法;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等多种情况。无论是主观故意还是客观因素影响,出具虚假或不实报告必须严格禁止,两师行业机构和人员务必按有关法规准则开展业务,严禁出具虚假或不实报告。
第四部分 严格实施两师行业自律监督。 两师行业秩序的有效规范,行业自律的监督作用不可忽视,该部分要求行业协会加强注册(登记)、转所(会)、任职资格检查(年检)等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监管和服务程序,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两师行业的执业质量案件的调查工作,切实履行服务、监督、管理、协调职能。
第五部分 严抓两师行业行政监管。该部分从执业许可(备案)、重点检查对象、重点查处问题类别、问题线索移送等方面进行重点强调和说明。针对行业“潜规则”和行业乱象,坚决做到发现一起、彻查一起、曝光一起,增强监管威慑力,以强监管、促发展推动我省行业发展水平整体提升,为服务贵州经济建设提供更加专业、更加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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