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 | 关于《贵州省农村住房保障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解读回应 > 文字解读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4380771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2-12-16 17:28:34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部门解读 | 关于《贵州省农村住房保障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部门解读 | 关于《贵州省农村住房保障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字号:[ ]  [关闭]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

为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加快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的指导意见》(建村〔2021〕47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村〔2019〕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近日印发了《贵州省农村住房保障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办法》规定的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部门职责、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征收缴库、项目申报和审核、补助资金绩效管理、补助资金监督管理、附则等八部分,共计二十九条。第一部分明确了农村住房保障补助资金的政策依据、补助资金范围包括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以及省级农村住房保障专项资金、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自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补助资金遵循的原则等方面内容;第二部分明确了省、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部门、住建部门职责分工的具体内容;第三部分明确了补助资金的重点使用范围、禁止支出内容、补助标准及具体管理等内容;第四部分规定了补助资金申请实行属地化管理,以及项目的申报、审核的具体流程;第五部分规定了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目标、任务、资金和权责“四到县”等绩效管理制度;第六部分强调了对虚报任务、截留、挤占、挪用、转移补助资金等违规情形的监督管理规定;第七部分明确《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农村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建〔2020〕309号)自本文印发后同时废止。

三、《办法》规定的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支出标准及管理方式

(一)补助标准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以及省级农村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其中: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实施期内,设立用于支持各地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的转移支付资金;省级农村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宜居农房建设试点及其他农村住房保障相关工作的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市(州)、县(市、区、特区)农村住房保障支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实施的危房改造补助标准按照D级危房每户补助3.5万元,C级危房每户补助1.5万元。农房抗震改造按照户均1.5万元进行补助。

(二)支出范围

1.省级补助资金支出重点使用范围

符合条件的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农房抗震改造工程(含方案设计、施工、验收),修缮加固农村闲置公房项目,农村幸福大院或集体公租房建设项目,农村危房改造后原有危房的拆除工程,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因自然灾害导致农村住房损坏新增危房重建、改造工程,农村住房建设试点项目(含宜居农房建设试点、绿色农房建设试点、装配式钢结构农房建设试点等),其他国家、省委省政府安排的农村住房保障项目或农村住房建设试点项目。

2.中央补助资金重点支出范围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农房抗震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3.禁止支出范围

省级补助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用于平衡本级预算支出;交通工具购置、通讯设备购置及运行支出;其他与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中央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不以保障基本住房安全为目的支出,包括单纯提升住房品质、改善居住环境方面的支出等;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以外农户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等已有其他渠道资金支持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经费;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三)管理方式

省级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预算安排情况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按照预算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下达补助资金,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按规定时间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中央补助资金按照直达资金管理。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在规定时限内按程序报财政部备案后下达补助资金,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按规定时间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资金文件抄送财政部贵州监管局。经备案后的分配方案,在执行过程中有调整的,按程序重新备案。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补助资金,应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或竣工验收后一次性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全部资金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实施,应严格执行申请审核程序,会同有关部门确保补助对象认定规范准确,并做好质量安全和农户档案等管理工作。

四、《办法》规定的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流程

补助资金申请实行属地化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项目申报方案、项目验收标准等并发布。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建设规划,以县为单位按照项目申报的要求,确定拟申请补助资金补助的项目,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时报送资金绩效目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后形成备选项目库,每年结合当年资金规模和重点支持方向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支持方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按以下要求进行审核:审查是否符合项目性质、基本原则、使用范围等要求;审查是否符合当前中央、省政策支持项目;审查项目是否当年度能完成目标任务项目;其他类项目,申报和审核要求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商省财政厅确定。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承担审核本地区各县(市、区、特区)申报材料的主体责任,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审核汇总本地区各县(市、区、特区)的申报资料,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申请材料还应包含使用财政资金的绩效目标。

五、《办法》规定的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及监督管理

各级住建、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加强沟通和协作,保障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合规使用和高效运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科学合理确定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跟踪监管补助资金使用及绩效运行情况。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责成主管部门进行整改,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省财政厅收回已拨付资金。同时,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财政补助资金分配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项目资金下达一年内,未按要求支付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收回需求,省财政厅按程序收回补助资金。项目因故中止的应当及时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同意后,省财政厅将对中止项目资金予以收回。对于存在虚报任务等弄虚作假情形的,除扣回已下达的对应补助资金外,还可采用加倍扣回补助资金、取消下一年度补助资金资格等方式加重惩处。项目承担单位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转移补助资金、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文件原文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