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3673820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2-10-10 17:44:36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部门解读 | 《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
一、出台的背景
2009年9月,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5部委联合印发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第56号令),救助不能从交强险或侵权人处获得赔偿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2017年,省财政厅、公安厅、保监局等相关单位经请示省政府同意,成立了省救助基金联席会议,以省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名义印发了《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金〔2017〕78号),正式启动我省救助基金工作。
2021年12月,财政部、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民政部等5部委出台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银保监会 公安部 卫生健康委 农业农村部令第107号,以下简称“国家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根据国家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包括总则、救助基金筹集、救助基金使用、救助基金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个章节,总体框架和国家办法保持一致。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为:
(一) 救助基金的筹集
实施细则明确的救助基金筹集渠道包括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费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救助基金孳息等。同时,为避免资金大量结余,设置了救助基金筹集封顶机制。
(二) 救助基金垫付
实施细则明确了救助基金垫付情形、垫付范围、垫付时效。垫付情形主要包括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三种。垫付范围为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并结合我省实际,对费用设置一定限额,缩短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自受理审核到划款时间垫付时间。
(三)救助基金管理
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省救助基金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及各部门工作职责,对我省救助基金的运营管理实行省级统筹模式,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选择方式采取政府采购;同时,细化了救助基金专户管理、垫付案件追偿和核销、财务数据报送等内容。
三、重要意义
制定实施细则是贯彻落实国家办法具体要求。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应按照国家办法规定,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明确有关主体职责,细化垫付等具体工作流程和规则。一是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省救助基金运行良好、成效明显,2017年11月至2021年11月的四年时间中,累计为5256名交通事故受害人垫付救助款项21805.66万元,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受害人生命健康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二是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我省作为欠发达省份,受限于经济条件、保险意识、法律意识等方面的原因,现实中仍有部分车主未购买机动车保险或者投保保额不足等情况发生交通事故而使受伤群众生命健康权得不到有力保障,出现因事故致死、致残,加重家庭负担、社会负担。因此,通过制定实施细则,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坚持以人为本、扶危救善,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我省建设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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