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 | 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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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2351825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2-06-21 15: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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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管理,完善决策评估程序,提高决策评估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障决策评估质量,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202号令)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印发了《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确保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工作中便于操作,进一步界定范围、明晰路径、优化程序。

(一)进一步明晰了有关概念。一是对《管理办法》中“政府投资项目”概念进行明确。在资金方面,指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除了我们常规理解的省预算内资金外,还包括了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以及土地出让收入等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在项目类型方面,提出不含运行维护、装饰装修类项目。二是对第四条中“财政资金投入”的概念进行明确。制定《管理办法》时,为了有效避免部分项目借核准或备案名义规避项目决策评估的情况,提出了本条措施。现在为了便于操作,在此明确了财政资金投入的概念,避免混淆。

(二)进一步明确了评估论证层级。考虑到报国家审批或者全额申请国家补助资金的项目,按照管理层级,不宜由我省来进行评估论证,故第二条规定“按规定核报国家审批或者申请国家补助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需要我省匹配财政资金的,应按本细则有关规定履行决策评估程序。”

(三)进一步简化了评估流程。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只要是政府投资项目,均应按规定开展决策评估,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面临着大量小而散的政府投资项目,一一开展决策评估费时费力,故在第九条明确规定“对于点多面广、技术方案简单、建设内容单一且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分类别按批次统一开展评估论证工作。”同时,为了简化流程,不再额外增加审查程序,在第七条中明确规定“根据工作需要,评估论证审查可与有关审查工作同步开展,决策评估通过后,由项目审批部门按规定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进一步规范了审查行为。对于申请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支持的项目,偿还债券本息属于地方财政支出事权,按规定应当由地方政府开展决策评估即可。同时,由于地方政府债券是在国家划定额度范围内申请,具有不可预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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