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4120753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1-12-21 23:48:25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部门解读|《贵州省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2021年12月17日,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对《贵州省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印发。现就《办法》修订印发情况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办法》修订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020年12月15日,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制定印发了《贵州省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根据新阶段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27号)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办法》主要框架
《办法》主要包括总则、管理职责、资金使用范围、资金分配与拨付、资金申报、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资金监督检查、附则等共八章二十九条,总体架构与修订前相比没有变动,仅就其中的部分条目作了修改调整。
三、《办法》与修订前相比变动情况
《办法》与修订前相比,内容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变动:一是遵循财政部、教育部《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27号)规定,结合新阶段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新部署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扩大了资金使用范围,省会城市所辖区和所辖市主城区纳入中央补助资金支持范畴;二是紧扣支持毕节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示范区、落实“四个不摘”和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要求,对因素法原则分配补助资金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同时增加了指导市(州)分配补助资金应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安排的内容,推动市(州)增强补助资金安排的科学性、合理性、针对性和精准性;三是结合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等有关规定要求,对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完成时限作了调整,明确“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财政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和“补助资金下达到市(州)后,所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当年要开工建设(即孔桩或独立、条形基础开挖),其中新建项目要在一年半以内全面建成达到投用条件,扩建项目要在一年以内全面建成达到投用条件,设备购置项目要在半年以内全部采购完成安装到位”;四是根据各地项目实施推进和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情况,对省级层面加强督导管理的内容作了修订完善,并增加了“对于未如期合法合规拨付使用补助资金的,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将相应扣减以后分配安排的补助资金,并向各市(州)人民政府进行通报”的内容;五是按照省委、省政府印发的《贵州省整体提升教育水平攻坚行动计划(2021—2030年)》(黔党发〔2021〕25号)等安排部署,调整了本《办法》的执行期限至2025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