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 | 《贵州省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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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4105947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1-12-13 16: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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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 | 《贵州省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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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我省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34号)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央和我省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围绕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资金使用管理,注重绩效管理、严格监督检查等方面,对专项资金全过程规范化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办法》分总则、部门职责、资金使用管理、资金绩效管理、资金监督检查、附则共六章二十六条。

(一)细化职责分工

省财政厅履行下列职责:

1.安排和下达地勘资金年度预算;

2.适时开展地勘资金重点绩效评价;

3.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等有关部门对地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自然资源厅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地勘资金项目审查论证,对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编报预算绩效目标,组织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录入省财政厅预算一体化系统省级部门项目库;

2.提出地勘资金项目年度安排计划和资金建议,组织开展地勘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3.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实施项目绩效评价,组织地勘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

4.组织开展项目最终清算;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规定支持范围

地勘资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组织实施费。

1.项目费是指因实施项目而直接产生的野外津贴补贴、专用燃料费和材料费、差旅费、劳务费、印刷费、咨询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委托业务费、交通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2.组织实施费是指地勘资金项目立项、审查、论证、招标、实施、监理、验收、绩效评价等发生的各类费用。

3.项目组成员工资性费用属于财政拨款安排的,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和省有开支标准和规定的,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地勘资金支出应严格控制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列支,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下列费用不得列入支出范围:

1.应由事业费、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开支的费用;

2.弥补企业亏损、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等;

3.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

4.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

5.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的购置、修建楼堂馆所;

6.其他与地质勘查无关的支出。

(三)明确分配方式

地勘资金按照项目法进行分配。项目按照“先审查后入库”的原则,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四)强化绩效管理

省自然资源厅按照全过程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科学设定地勘资金支持项目绩效指标,做好事前绩效评估、事中绩效运行监控,按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年度结束后,省自然资源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地勘资金进行绩效评价。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在省自然资源厅绩效评价基础上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五)健全监督机制

省自然资源厅应做好地勘资金日常使用管理工作,省财政厅有权监督地勘资金管理使用单位的预算管理有关工作,地勘资金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如发现地勘资金使用、项目调整等不规范的问题,应立即整改。

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和地勘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地勘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资金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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