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 | 关于《贵州省新型城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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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4103340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1-12-13 11: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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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 | 关于《贵州省新型城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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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2021年4月,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意见》(黔党发〔2021〕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实施“强省会”五年行动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黔党发〔2021〕13号),对我省的新型城镇化做出了高位部署,随后,又出台了《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对政府主体的投资项目做出了明确规定,为加强和规范新型城镇化专项资金管理,更好发挥专项资金效益,制定了本办法。

二、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

围绕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重点支持城市(县城)和特色小(城)镇的市政公用、公共服务、环境卫生等公益性设施建设。

(一)市政公用设施,包括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背街小巷改造及周边配套基础设施,市政道路、无障碍人行通道、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断头路”、“瓶颈路”、停车场等市政交通设施,排水(雨水)、供水、供气等市政管网设施,智慧化改造设施等;

(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疗卫生、教育、养老、托育、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社区综合服务等设施;

(三)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垃圾处理、污水集中处理、公共厕所等设施。

三、专项补助资金的申报

专项资金安排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建设条件、轻重缓急等补助地方项目建设。以因素法、项目法的方式安排补助地方项目建设。每年年底由省发展改革委提前组织各地申报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根据各地计划建设任务和资金需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城镇化重大决策部署,充分运用上一年度新型城镇化目标考核结果,结合新型城镇化专项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等使用情况,制定次年度70%以上专项资金总量的分配方案,并下达投资计划,其中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总量为50%;省财政厅根据投资计划提前下达资金。剩余的专项资金,次年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各地申报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项目审核,并下达投资计划,省财政厅根据投资计划下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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