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 | 《贵州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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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4024545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1-12-05 14: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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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资环2021100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34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央和我省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围绕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资金使用管理,注重绩效管理、严格监督检查等方面,对资金全过程规范化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办法》分总则、资金使用管理、资金绩效管理、资金监督检查、附则共二十条。

(一)细化职责分工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分配建议方案审核和资金拨付,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开展预算监管并视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市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具体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核和项目储备对各市县的申报信息进行全面审核,负责项目立项、组织全省项目实施研究提出年度工作任务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完成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申请、组织实施及使用管理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和上报、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市县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域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核项目储备上报等工作,对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并报送上级部门具体组织项目实施、日常监管、竣工验收等,落实后期管护责任

(二)规定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2.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程;

3.历史遗留和责任人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工程

4.其他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相关的直接支出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1.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国家管控要求项目

2.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

3.已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4.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与“盆景”工程等景观工程建设

5.修建楼堂馆所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6.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弥补企业亏损;

7.其他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无关的支出。

(三)明确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法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用于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复工程以及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程的资金采取项目法方式分配用于历史遗留矿山责任人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资金采取因素法或项目法方式分配。

(四)强化绩效管理

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省自然资源厅科学合理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跟踪绩效运行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省财政厅在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或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时在省自然资源厅自评的基础上,根据需要进行重点评价,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责成省自然资源厅整改。

市县在绩效管理中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财政自然资源财政自然资源专项资金使用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管理、完善政策及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五)健全监督机制

各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组织项目,合理筹措资金,避免形成隐性债务各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资金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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