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3700780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1-10-29 16:21:32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部门解读 | 《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以及中央和我省自然灾害防治相关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围绕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资金使用管理,注重绩效管理、严格监督检查等方面,对资金全过程规范化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办法》分总则、资金使用管理、资金绩效管理、资金监督检查、附则共五章十七条。(一)细化职责分工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分配建议方案审核和资金拨付;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视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重点支持方向和工作任务;研究提出资金总体绩效目标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储备;开展日常项目监管、综合成效评估和技术标准制定等工作;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指导各地做好绩效管理、项目管理等工作。
(二)规定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用于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工作相关支出,主要包括:
1.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包括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治理工程治理、抢险救灾应急处置、综合整治工程等。
2.地质灾害易发区、高风险区受威胁群众避险移民搬迁与地质灾害风险隐患专职监测。
3.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公益性、基础性工作。包括调查评价、巡查排查、监测预警、科技支撑、宣传培训等能力建设项目。
4.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及应急测绘保障工作。
5.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
(三)明确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的分配采取项目法、因素法等进行综合分配。其中: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大型以上工程治理项目等采用项目法分配;巡查排查、专职监测人员补助等按因素法计算分配。
(四)强化绩效管理
省自然资源厅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科学合理确定资金绩效目标,跟踪绩效运行情况,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省财政厅在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或资金执行期届满时在预算部门自评的基础上,根据需要进行重点评价,对其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责成预算部门进行整改,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收回已拨付资金。市县在绩效管理中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地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并配合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做好相关绩效管理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几点:一是建立绩效评估机制;二是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三是实行绩效目标承诺制度;四是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管理;五是加强项目绩效评价;六是强化评价结果应用管理。
(五)健全监督机制
各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转移专项资金、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中,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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