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2528280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1-09-03 19:17:06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部门解读 | 《贵州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
一、起草背景
(一)保障应急公共服务的需要。2021年,经国务院批复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应急部等20个部门出台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将受灾人员救助正式列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范围。要求结合实际出台基本公共服务地方标准,有效落实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
(二)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变化的需要。机构改革后财政部应急部于2020年6月出台了《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救灾资金支出范围、重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申请与下达、日常救灾补助资金申请与下达、预算资金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明确,省级救灾资金同样需要适应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的变化,需要有效衔接《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进行相应明确和完善。
(三)原有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2017年,由原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印发的《贵州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社〔2017〕2号)已于2020年12月31日期满(黔财工〔2020〕229号修订),现无有效的救灾资金管理办法指导我省应急救灾管理公共事务工作的开展,亟需结合职能转变、工作实际等制定出台新的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分为六章,包括总则、省级救灾资金支出范围、省级救灾资金预算、申请和拨付、省级救灾资金绩效管理、省级救灾资金管理和监督、附则,共二十六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起草依据、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含义、部门职责、使用管理原则。
第二章省级救灾资金支出范围。明确支出重点是支持受灾地方增强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补助、恢复重建倒损住房、受灾人员冬春生活等受灾人员救助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支出范围是受灾人员救助、应急救灾、日常救灾。明确了救灾资金不得支出的情形。
第三章省级救灾资金预算、申请和拨付。明确了救灾资金在预算执行中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可动支预备费;预备费不足的各级政府先安排支出,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明确了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的救灾资金(受灾人员救助、应急救灾)申请要件、拨付程序以及紧急情况下先行预拨条件;未达到省级启动应急响应条件需补助救灾资金条件;快速核拨、预拨的救灾资金要进行后期清算以及日常救灾资金申请与拨付的办理规定。
第四章省级救灾资金绩效管理。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按规定实施救灾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绩效目标管理;要及时制定本级使用省级救灾资金的方案,细化分解区域绩效目标,及时上报资金支出绩效目标、下达资金文件等;要建立救灾资金绩效目标指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机制,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运行监控,督促救灾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省级救灾资金管理和监督。重点强调省级救灾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要求,对预算公开、发放管理、结转结余资金等进行了明确。明确了灾区救灾救助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省财政厅、省应急厅及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救灾资金管理责任。明确对各级财政、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明确各市(州)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比照本办法制定市(州)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到2026年12月31日,期满后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三、需要说明的事项
与2017年印发的《贵州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原有六章、二十五条,现有六章、二十六条。主要的变化有:
(一)强化重大自然灾害情况下保障应急公共服务的需要,在支出重点上突出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对受灾人员救助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作用。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的要求,《办法》明确省级救灾资金支出重点是支持受灾地方增强应急救助、过渡期安置、住房恢复重建、受灾人员冬春生活等受灾人员救助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二)适应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变化的需要,增加了应急救灾支出,规范了日常救灾支出。紧密结合《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等,将紧急采购及紧急征用支出,中央下拨、紧急采购、紧急征用和社会捐赠救灾物资的管理和运输费用以及灾情统计费用支出纳入应急救灾支出;将森林草原航空消防补助及省级救灾物资储备采购、政策性农房保险、巨灾保险等支出规范为日常救灾支出。
(三)适应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提出了“根据灾情先行预拨部分救灾资金,后期清算”的制度性安排。参照《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明确紧急情况下,省应急厅可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市(州)、县(市、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申请,视灾情状况,商省财政厅先行预拨部分救灾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建立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清算办法,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省级清算。
(四)适应预算资金绩效管理的需要,对绩效管理进行专项安排部署。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按规定实施救灾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绩效目标管理。明确要建立救灾资金绩效目标指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机制,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运行监控,督促救灾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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