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2289472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1-07-29 17:04:57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部门解读 | 《贵州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3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贵州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一、起草背景
2021年4月,财政部对《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17号)进行了修订,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36号)。为落实财政部《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在对财政部《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进行细化的基础上,对我厅制定的《贵州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基〔2019〕10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新的《贵州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实施期限
转移支付实施期限至2023年,届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中央和省农村综合改革情况、绩效评价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了本办法制定的依据、实施期限、奖补方式等内容。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主要明确资金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
第三章:资金测算分配。主要明确资金分配的基本原则和方式。
第四章:预算下达。主要规定预算下达的时间要求和绩效目标管理。
第五章:预算执行和监督。主要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和资金管理使用部门在资金的日常使用、监管、绩效等方面的工作职责和具体要求。
第六章:附则。主要明确市县两级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有效期。
此次修订,我省在资金使用范围及分配因素方面作了进一步细化。一是增加了“通过农村公益事业和美丽乡村财政奖补资金安排的已建成公益设施的维修、养护(维修、养护支出从省级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中列支,比例不得超过省级转移支付的10% )”和“红色美丽村庄试点建设”两项建设内容。二是明确美丽乡村奖补资金不再与农村公益事业奖补资金打捆使用,要以村为单位整村推进,用于支持宜居宜业的美丽乡村建设。三是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上,明确了自主经营、参股经营、资产性投资、混合经营四种类型的发展项目。四是在资金分配的因素上作了调整,结合我省实际,在中央资金分配因素的基础上,我省确定了乡村人口情况、村庄情况、绩效评价、政策因素等测算分配因素,增加了绩效评价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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