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相关程序,2016年12月18日,我省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公布了《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规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征收、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核定,并对各类林地制定了具体标准。对公益林按照各类林地具体征收标准2倍征收,征收、征用林地按建设项目的性质不同执行不同类别的加倍征收标准。本次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的调整,有利于切实保护林地资源,有利于我省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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