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下发通知对我省第二类疫苗收费进行明确,进一步规范我省疫苗收费管理,保障疫苗安全和接种工作有序开展。
通知规定,县级疾控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时,疫苗费用按照采购价格收取,不得加价销售,可以向接种单位收取第二类疫苗存储运输费,收费标准为9.5元/剂次;接种单位接种第二类疫苗时,向受种人和其监护人收取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为20元/剂次;接种单位可以收取的费用为县级疾控机构供应疫苗价格(疫苗采购价+存储运输费用)和接种服务费,此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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