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6-29 16:32 字体:[]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4378088 信息分类: 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8-06-29
文  号: 税委会〔2018〕27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18〕27号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经国务院核准的《〈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的进口货物适用《〈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下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协定税率表.pdf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