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的通知
黔财税〔2020〕15号
各市(州)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 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贵州省财政厅
2020年3月19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
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0年第13号)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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