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贵州省财政厅 所属领域: 财政
发文字号: 黔财资环〔2021〕3号 成文日期: 2021-01-14
文件状态: 有效 施行日期: 2021-01-01 17:08:40
废止日期: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财资环〔2021〕3号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部门解读 | 关于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现就《办法》的相关政策进行全面解读。

一、《办法》起草背景

《办法》印发以来,对规范和加强我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促进林业生态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办法》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管理的需要,主要是有关形势和要求发生了变化。一是按照机构改革精神,减少了森林公安执法职能;二是2020年6月,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资环202036号,对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范围、资金分配、资金下达和绩效管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另外,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预算编制审计问题整改的通知》要求,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照“一个专项资金,一个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具体管理制度,现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对专项资金的用途、使用范围、执行期限、分配办法、管理职责等内容的规定不清晰、不明确、不符合要求的,要在2020年12月30日前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一)按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资环202036号)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二)按照《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12〕34号)第十六条要求:专项资金批准设立后,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直部门按照“一个专项资金、一个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三、《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一)第四章原“森林培育支出”修改为“国土绿化支出”。

(二)第五章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支出中删除了“国家公园补助”、“草原管理”、“国有林场补助”。

(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增加了上一轮到期退耕还生态林生态效益补助”。

第十七条增加了上一轮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补助

”。

二十删除了森林公安相关内容。

三十对原管理办法对贷款贴息条件、贴息率、贴息期限根据资金性质进行了重新规定。一是仅限于对营造林获得的贷款进行贴息。二是贴息力度将视财力状况。三是贴息率不高于3%。四是最长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七)增加了第三十二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改革发展无关的支出。

(七)第三十三条权重分配比重调整为工作任务55%资源状况15%,绩效因素15%政策因素15%”,增加了“可以根据财力状况适当调节”,删除了“下达66个贫困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增幅应高于全省平均增幅”。

(八)增加了三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期间,分配给66个贫困县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到人到户资金)中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部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整合试点政策规定执行。三十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整合政策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加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与中央基建投资等资金的统筹使用,避免重复支出。

(九)原三十五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10日前向市(州)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下年度任务计划,市(州)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于630日前,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汇总申报本市(州)下一年度任务计划(具体到县、市、区和市州级直属单位)。任务计划应当与本市(州)、(县、市、区)林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支出方向和具体补助内容进行细化并排序。”调整为“三十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5日前向市(州)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申报下年度任务计划,市(州)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于620日前,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申报本市(州)下一年度任务计划(具体到县、市、区和市州级直属单位)。任务计划应当与本市(州)、(县、市、区)林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支出方向和具体补助内容进行细化并根据重要程度排序。报送任务计划时,应当同步报送相应资源面积、人员数量等基本情况,对与上年相比变动情况进行说明并附佐证材料。

(十)将原三十(州)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830日前,汇总编报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当年使用情况报告,以正式文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调整为“三十九接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后,(州)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林业主管部门30日内分解下达,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中央资金执行期限原则为2年,省级资金执行期限原则为1年

(十一)第八章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增加了四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主要内容包括与任务数量相对应的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四十五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15日前结合任务计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连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州)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州)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于120日前,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汇总报送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连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于215日前汇总报送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抄送财政部贵州监管局。第四十六条省级财政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预算执行结束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并逐级报送,市(州)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于每年3月28日前会同财政部门逐级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报送上年绩效目标自评报告和自评表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对上年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重点抽查。并将中央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执行情况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抄送财政部贵州监管局

十二 资金管理监督”修改为“预算执行与监督”。

四十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用于管护设施建设、森林培育、生态保护体系建设、国有林场补助、林业产业发展等支出方向的专项资金实行省级项目库管理。林业改革发展项目以不超过5%的比例,据实列支方案编制(作业设计)、方案审查、检查验收等费用,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机构运行经费。

森林培育项目鼓励以奖代补和先建后补的方式进行补助。”调整为“四十八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用于管护设施建设、国土绿化支出、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林业产业发展等支出方向的专项资金实行省级项目库管理。林业改革发展项目以不超过5%的比例,据实列支方案编制(作业设计)、方案审查、检查验收等费用,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机构运行经费。国土绿化支出鼓励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或贷款贴息的方式进行补助。

十三四十森林植被恢复费项目资金和林业事务性管理经费不适用于本办法。”调整为“五十六农村产业革命特色林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林业事务性管理经费不适用于本办法。


文件原文
政策解读
相关报道
媒体解读
专家解读
新闻发布会
相关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